法律常識


1.二個法律小常識 (自身的保障)

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 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 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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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要注意那些事項?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要注意那些事項?案例:李玲的儲蓄只有一百萬元,但看上了一棟價格五百萬的房屋,建設公司建議李玲向銀行貸款,李玲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應該注意那些事項?解析:(1)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以書面認定設定抵押權契約書。
(2)要載明約定的債權額。
(3)要載明約定的利率。
(4)要載明設定抵押權的期間。
(2)通常設定抵押權貸款發生問題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
(1)取得貸款的一方(如建設公司)故意將貸款的金額提高,使債務人多負擔債務。
(2)本來是定額貸款,卻記載為最高限額抵押,金額大幅提高,使債務人有被冒貸之可能。
(3)利率較約定的利率高,使銀行可以藉口多得利息。
(4)設定抵押權之期間記載較約定的期間長。為了避免上述不利於債務人的情形發生,李玲應該仔細的閱讀設定契約書的條款,一定要契約書所載的內容完全與約定的內容相同時,才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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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取得法拍屋之產權?


( 一 ) 、繳足價金: 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 二 ) 、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繳清價款後十日內,法院將發給得標人權利移轉證書,證明已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 三 ) 、申報契稅:需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超逾規定期限未申報時將受罰。
( 四 ) 、辦理權利移轉登記:1.備齊身分證正本、影本、權利移轉證書及戶籍謄本。 2.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3.繳交地政規費。 4.三日內可領取新權狀。
( 五 ) 、點交: 1.自行點交:若是空屋無人居住時,可以會同鄰里長、大樓管理員共同進入、直接換鎖即可,必要時可準備照相機將屋內狀況拍照存證。 2.法院點交 ( 第一次 ) :在不動產被債務人或第三人查封佔用且法拍公告上註明點交之前提下,得向法院提出民事強制執行點交聲請狀,聲請點交。 3. 法院點交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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