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三讀 更生、清算並行




公佈後九個月實施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本條例被視為是個人破產法,對於卡債族來說,等於增加了解決債務管道的選項,這項法案將在公佈後九個月實施。
適用本法的對象,包括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活動每月小於新台幣廿萬元者,包括受薪之公務員、勞工、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

債務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適用

條例採「重建型的更生程序」與「清算型的清算程序」雙軌制,明定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經與銀行協商未果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條例明定,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逾卅日而不協商,或開始協商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已達成債務協商者不得聲請

不過,條例明定,在本條例實施前,已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之債務人,「除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據統計,目前約有廿二萬卡債族已與銀行達成協議,將被排除在外。

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至於引發高度爭議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經協商後,將此條款刪除,以降低金融機構房貸放款風險,另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由金管會規定為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已訂立之契約也要依此原則變更;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所謂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透明化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此限。
所謂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對於聲請清算之債務人,條例也設置「生活限制條款」,工作項目、生活條件都有嚴格限制,防止不知節制的債務人過著奢華的生活。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也得在必要情況下,對債務人裁定拘提或管收。
另為避免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債務,條例明定,對於聲請更生程序,卻未履行、配合應盡義務之債務人,法院認定欠缺更生誠意者,得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
為使更生方案增加成功機會,明定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後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更生方案應記載事項包括: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清償期限。
至於本法施行之緩衝期,原本為公佈後二年施行,經過協商,最後確定為公佈後九個月施行。